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222257 | 发文字号: | 陕交函〔2016〕731号 |
发布机构: | 厅建设处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函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6-11-23 |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厅航运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厅质监站:
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6〕8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做好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质量安全督查是落实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方式,各单位及建设项目管理处要认真学习《通知》内容,充分掌握质量安全督查内容和开展方式,积极组织配合督查工作,重视督查结果处罚和应用,提高督查工作的实效。厅质监站要结合督查内容,加大日常监督工作力度,做好交通运输部
督查工作的前期准备、协调和配合,进一步提升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二、督查安排
(一)结合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省厅按年度组织对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和列入国家及省级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督查。
(二)根据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规模和质量安全总体情况,省厅每年安排综合督查不少于1次,专项督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三)我省督查程序和抽检指标等具体内容参照《通知》要求进行。省公路局、厅航运局、厅质监站配合省厅实施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具体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对督查过程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纳入我省当年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文件。对督查中发现的重大质量缺陷问题或重大事故隐患,要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各单位要结合督查内容认真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活动,每年10月底前,将所负责公路水运项目质量安全检查结果报送省厅,抄送厅质监站。
(三)督查工作要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格工作纪律,督查组成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附件: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
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6〕86号)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8月3日